廖春梅
  肖某獲悉某公司銀行網銀賬戶內有50餘萬元存款。其後他以尚未看到支付成功的記錄為由,通過網絡發送給該公司一個交易金額標註為1元,而實際植入了支付50萬元的計算機程序虛假鏈接,謊稱公司點擊該1元支付鏈接後,即可查看到支付成功的記錄。該公司在肖某的誘導下點擊該虛假鏈接後,銀行網銀賬戶中的50萬元即被肖某通過預房地產設的程序支付到自己的網絡賬戶中。接著,肖某使用該款購買大量游戲點卡,併在網店上全部出售套現。那麼,肖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,構成何種犯罪呢?
  根據刑法規定,誘騙他人點擊虛假鏈接竊取財物,應當構成盜竊罪。刑法第264條規定,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固態硬碟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。本案中,肖某的行為與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吻合。
  其一,肖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。肖某實施一系列行為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取他人的50萬元存款,而由於其並沒有占有該款的法律依據或合同依據,因而買屋其行為屬於非法。
  其二,肖某的行外接式硬碟為屬於秘密竊取。盜竊並非只發生在現
  實生活中,網絡世界同樣存在。網絡盜竊是指通過計算機技術,利用盜竊密碼、控制賬號、修改程序等方式,秘密將有形或無形的財物和貨幣據為己有的行為。網絡盜竊與現實生活中的盜竊一樣,必須以是否屬於“秘密竊取”為要件。房屋買賣而所謂秘密竊取,是指行為人採取自認為不為財物的所有者、保管者或者經手者發覺的方法,暗中將財物取走的行為。本案中,肖某得知某公司的銀行網銀賬戶內有50餘萬元存款後,以尚未看到支付成功記錄為由,給該公司發送虛假鏈接,故意通過創造條件或作掩護的方式,誘使該公司點擊支付鏈接,致使其網銀賬戶內50萬元被非法轉走,而該公司對此並不知情。也就是說,肖某為獲取該款,所採用且起著決定性作用的是不讓被害公司發覺的方法,屬於秘密竊取。
  其三,本案數額屬於“特別巨大”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《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1條規定:“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、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、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,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‘數額較大’、‘數額巨大’、‘數額特別巨大’。”肖某的盜竊金額高達50萬元,屬於“特別巨大”,其行為應當受到刑罰處罰。
  (作者單位: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)  (原標題:誘人點擊虛假鏈接 偷轉錢款難逃法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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